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397节

至于审判长,对于他有意见。

苏白:?

就算是再有意见,那么他也要帮他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法律权益。

无罪就是无罪!

“审判长,我方接下来要陈述的是关于检方控告的证据方面。”

“按照检方提交的证据来说.…”

“证据具体内容有:我方当事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犯下的罪行。”

“并且交代了事情的起因和经过以及相关的事项。”

“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本场庭审的事件起因经过以及相关事项和物证的准备,有没有经过相关的考证?”

“就比如说:在孟子义的陈述当中,他是如何杀害两位当事人的?”

“在提交的证据中,孟子义的陈述当中,他是手持刀具,将两位当事人杀害。”

“那么这个刀具呢?减方和执法方有没有找到相关的刀具凶器?”

“孟子义只是在审查的时候陈述了自己用刀杀了顾乔和谢伟。”

“陈述了怎么杀的。”

“陈述了相应的过程,先不提这个相应的过程是否是真实的,依照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些过程陈述的都非常的合理,非常的具有针对性以及依据性。”

“但是并没有凶器。”

“凶器在哪里?”

“作案的工具为什么找不到了?”

“没有了最重要的物证,就不能够形成相应的证据链,为什么依照这些来判定孟子义死刑?”

“这完全的不合理!”

“再有,孟子义从聚餐到案发现场,开车只需20分钟,在聚餐的时候,孟子义没有车,那么他是怎么到的案发现场?”

“按照他的“口供”,是打了一辆出租车,关于这辆出租车的线索有没有进行查证?”

“执法方和检方想要调查出一辆出租车的线索,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为什么迟迟没有找到这辆出租车?”

“究竟是找不到这辆出租车,还是不存在这辆出租车?”

“基于以上我方的总结如下:”

“第一:凶器未找到。”

“第二: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没有找到出租车,等同于——基于基本逻辑而言,孟子义,想要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在时间限度上并不足够。”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认为证据不足,需要检方进行补充。”

“以上就是我方的其他观点。”

在苏白陈述结束后,检方席位上的公诉人,柏浩杰针对苏白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根据执法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在其他事情的逻辑上,都能够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事实依据。”

“孟子义作为一名刑侦出身的人员,有没有一种可能性,是他故意遗留物证,交代其他事项是为了保证他能够获得减刑,但是在得知自己不能够减刑以后,刻意的遗留物证,为自己逃脱做准备?”

“我方完全有理由向这方面进行怀疑。”

“因为作为一名刑侦人员所具有的反侦查能力非常的强,知道什么证据能够对自己有利,什么证据对自己无利。”

“所以.…”

“完全有可能故意隐藏了相关的凶器,和隐瞒了自己去案发现场的工具。”

“以上是我方针,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问题的回答。”

柏浩杰的陈述,让苏白微微皱眉。

刻意遗留物证为自己逃脱罪行做准备?

孟子义TMD是有病?

如果人真的是他杀的,那么他为什么交代了其他事情,单单把物证给丢了?

有这个必要吗?

完全没有必要!

如果不是孟子义口供,将所有的线索补充完整。

如果他能够顶得住审讯的压力。

那么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孟子义是杀人犯!

孟子义为什么开口?

因为他顶不住审讯和在看守所内给他带来的压力。

只能按照某些方式去陈述,将不存在的流程和细节都补充完整。

为什么没有凶器和坐的相关出租车信息?

因为TMD人根本不是孟子义杀的!

这些东西都不存在,执法方和检方根本找不到。

孟子义也不知道这些东西在哪,想要说也说不出来,这才是找不到这两样东西的最主要的原因!

说什么孟子义是刑侦人员,能顶得住压力,为了脱罪,隐藏了相关的凶器。

开什么玩笑?

孟子义如果真的有那种意识,有那种坚定的意念。

不用说其他的。

他不交代任何事情,那么就不会有所谓的证据进行指控他。

只能说孟子义有非常大的犯罪嫌疑。

但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锤死他真的犯罪了。

再说。

犯罪流程和犯罪过程,孟子义都在审讯的时候进行交代了。

唯独不交代物证,根本就不合理!

所以对于柏浩杰的陈述,苏白当即开口反驳道:

“请问检方的这种陈述有着事实依据或者证据吗?检方的陈述是不是围绕着自己的想法和怀疑来的?”

“检方的这种怀疑完全的没有道理!”

“孟子义将其他的详细过程和具体情况都已经交代了,为什么会不交代凶器和前往案发地点的信息?”

“再有。”

“孟子义是交代了的,可是,执法方和检方为什么没有一点进展?”

“可能说凶器被孟子义隐藏的很好。”

“但是孟子义前往案发地点的方式呢?”

“依靠人的奔跑能力,肯定不可能达到当时的案发地点,肯定要乘坐交通工具,或者是骑行工具。”

“为什么检方和执法方没有调查出来,孟子义的骑行工具或者是乘坐的交通工具,这一点很难吗?”

“没有调查出来的事情,就等同于没有证据。”

“再有就是,根据法医的鉴定报告显示的,顾乔和谢伟死亡是由于某型号刀具,杀害。”

“这种某型号刀具在孟子义家中并没有出现过,也没有任何孟子义购买此类型号刀具的证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有没有一种可能是因为孟子义根本就没有这所谓的凶器刀具?”

“他没有杀人,没有购买刀具,自然不知道凶器去哪里了。”

“这一点也从侧面验证了,孟子义,没有杀害谢伟和顾乔。”

“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谢伟和顾乔是孟子义杀害的。”

这个时候,柏浩杰追问了一句:

“根据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那么为什么孟子义在一审的时候会陈述人员是他杀害的?”

“如果不是他杀害的,他为什么要承认?”

苏白:非逼我说的那么直接吗?

为什么承认这不是明摆的事实吗?

苏白当即进行反驳:“刚才我让孟子义将自己身上的伤痕已经亮出来了。”

“孟子义是由于遭受到了犯人的殴打以及侮辱和精神上的折磨,不得已选择了供述。”

“可是在法庭上.…法庭是一个极具神圣的地方。”

“法律坐在这里。”

“孟子义可以阐述他的委屈,阐述他遭受的的不公平的待遇,阐述他为什么供述。”

“这也是为什么孟子义选择在高法院内进行翻供的理由。”

“并且我方认为。”

“在本案当中,没有最直接的物证,也就是凶器,不能够解释孟子义是如何到达案发现场。”

“这两点没有解释清楚,我方就不承认检方的指控。”

“所以我方想要请昆市高级法院和省检,对于本案再次进行梳理调查。”

“接受我方当事人孟子义的翻供。”

“以上是我方的陈述。”

苏白深吸了口气,在陈述完毕之后,将目光紧紧的落在了审判长席位上。

怎么说呢.…

最关键的凶器没有找到,一审判决完全是硬判。

依照的就是孟子义的口供,后续补充证据。

并且。

苏白了解到,在一审的时候,一审的审判长告诉过孟子义。

如果交代了最主要的物证凶器,那么就判定孟子义死缓。

但是如果不交代,就是死刑。

也恰好是苏白在死刑未执行的时候,提起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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