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238节

“一名老人,行动不便,被一个年轻力壮的男人撞倒了,甚至于导致了昏迷,能看清对方的脸?”

“并不能.….”

“所以钱伟依据生活经验去判定的,这是什么?”

“这是站在个人主观的角度情况下,利用法律中高度盖然性的特性原则,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

“这种行为,完全将法律作为自己促使利益的手段,完全是把法律的解释权放在了自己的手里,完全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清楚,他心里面的判定条件是什么,他难道不愧对于法律吗?”

“他为什么利用高度盖然性来判定这个案件,不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定这个案件?”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我方认为,应当驳回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无罪辩护申请观点。”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在苏白陈述完,被告委托席位上,刘军微微皱了皱眉。

庭审现场的其他人员,也陷入了沉默当中。

尤其是钱伟。

对于苏白说的,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规则。

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的确好用.…

苏白这一番话,算是揭开了他判决民事诉讼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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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第169章 三方答辩,审判长:真猛!

高度盖然性在民事中的领域运用实际上是很常见的。

但是像钱伟这么去运用的还是很少见的。

就算是按照证据,双方都没有直接的证据。

而是依照生活经验来去看的话。

那么在某一方面来说,张大虎的口供和证据相对陈美霞来说相对充足。

尤其是陈美霞先前自己口供,张大虎从背后将其撞倒,陈美霞看到了张大虎的脸,这一个基本的事实,完全是属于扯淡了。

这符合正常的逻辑吗?

不符合!

那为什么这么判?

显然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毕竟.….

在原庭审上,钱伟只采纳了陈美霞的口供作为事实依据,并采用高度概然性,却没有采用陈大虎的口供,这显然不符合庭审中的逻辑与公平判决的合理性。

在苏白陈诉完毕,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对于检方,被告方和控告方三方的诉讼陈述答辩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快速过了一遍。

总结完成。

咚咚咚!

任远东看向被告方席位:“现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针对控告方委托代理人提出来的问题进行回答。”

“好的审判长。”

刘军对于苏白的控告默默的点了点头。

这场诉讼前,他特意的了解过苏白,知道这是南都刑事圈中的顶级律师。

根据苏白刚才的控告发言来看,对方的答辩角度的确很好。

不过.….

作为针对职务犯罪精通的他,对于这一类案件,也有着自己的辩诉思路。

不至于说面对苏白的答辩陈述,手足无措,没有应对的办法。

苏白的陈述观点是从钱伟运用错了法律条文进行答辩的,是根据他刚才陈诉的枉法裁判的第六点来讲的。

至于第二点,那是造成的结果。

即,这场诉讼的整理来说,还是需要依照第六点来进行辩诉讨论。

理清思路。

刘军开始进行陈述:

“针对控告方提出来的几点,我方有异议。”

“控告方所描述的,根据一般性的常识,陈美霞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不能够反应过来是被陈大虎撞的,钱伟在审判和判决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出于主观的目的性,是站在个人主观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这一点我方并不认同。”

“第一:站在钱伟的角度来说,利用高度盖然性,去判定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的问题,理由如下:”

“(1)钱伟作为审判长,首先考虑到的是,张大虎为什么要扶人和帮助陈美霞,将其送往医院。”

“有没有可能性是陈美霞就是张大虎撞的,所以张大虎是相关负责人?”

“根据常识来进行判定,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常识的吧?”

“同样,在判决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张大虎三次支付医疗费用,这完全说不过去,虽然张大虎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理由,但是没有证据!”

“张大虎没有证据去证明他说的是事实,他说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识性。”

“完全依照的是自己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明能够表明这一观点。”

“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一般来说都会反驳和拒绝继续支付医院的医疗费用。”

“就算是张大虎,真的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真的好心帮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且连续三次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像这种违背常识的情况。”

“依照高度盖然性,来对张大虎进行判定有没有任何的问题?”

“没有问题吧?“

“因为其符合高度盖然性的判决条件。”

“(2)关于控告方的陈述,说的是当时在判决这个案子的另外两名审判员,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的确,这个案子利用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基于以上的观点,利用高度盖然性也同样没有任何的问题,因为这样判决是有着事实依据的。”

“(3)既然在以上的判定中,利用高度概人性进行判定,符合相对应的条件,那么钱伟则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因为没有达到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故意条件,也没有适用其错误的法律条例进行判决。”

“即,我方认为应当驳回控告方和检方的诉讼答辩和诉讼申请。”

刘军淡淡开口陈诉完毕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个案子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什么?

在于钱伟是不是故意以枉法裁判罪进行判决和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否错误。

通过这两点进行答诉,让审判长不能进行判定的话,那么就可以达到为钱伟脱罪的目的。

对于这个案件,刘军早就了解过,也早就想想好了如何进行答辩。

所以目前的情况就是一切都在他的掌握之中。

虽然说苏白是南都顶尖的刑事律师,但是在职务犯罪法律这一块不一定有他深耕的深。

刘军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敲响法槌,看着诉讼材料中的内容陷入思考。

这个案件他了解过,最主要的也就是在这一点,如何来确认钱伟要枉法裁判的故意性?

在苏白进行第一次控告的时候,说的很好,完全将钱伟的主观性和法律错用性都讲了出来。

可是刘军的反驳也很犀利。

先是站在了钱伟的角度去解释了为什么要适用高度盖然性,然后又解释了钱伟的主观表现性。

这个案件不仅仅是考察着律师们的争锋,也考察着他这个审判长的水平。

沉默的数秒,审判杨任远东向检方席位:

“检方还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

关同在这场案件中,对于这场案件的了解比较深。

同时对于刘军这个人,这名律师也有过一定的了解,对于刘军的陈述答辩,关同不认同。

因为作为这场诉讼的公诉人,关同对于职务犯罪也是相对来说比较精通的公诉人员。

他知道刘军这么答辩的目的在哪里,同时也知道如何去应对刘军的这种答辩。

于是开口陈述:“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代理律师的陈述。”

“首先第一点是,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的证据是都不充足,要偏向于证据相对充足的那一方。”

“针对于这一个概念,被告方代理人律师显然是故意模糊了这个概念。”

“并且完全忽略了客观的原因,以钱伟的主观去进行论证。”

“首先我不理解的是,被诉讼方代理人为什么要凭借钱伟的主观去进行论证?”

“认为钱伟的主观不是故意性的?”

“可是如果钱伟的主观不是故意性的,为什么在庭审上面,他只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而没有采纳被告方的观点?”

“按照控告方所描述的,关于陈美霞被撞倒以后,陈美霞的口供来说,这个是不是违背常识性的?”

“可是钱伟为什么在庭审上面故意忽略了这一点,而没有去采纳这一点,如果对这一点进行了采纳的话,那么陈美霞的相对充分性证据还能大得过张大虎的相对充分性吗?”

“在这一点上,如果张大虎的相对充分性较大的话,那么还能利用高度概然性来判定张大虎败诉吗?”

“是不是如此一来的话就不能判定了?”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意义上,并不能够凭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去论证一些事实,因为这不切实际。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会为自己达到脱罪的目的,所以需要从客观的角度上面去进行分析和进一步采纳。”

“那么我们以客观的事实和原因对钱伟的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这个案件上,客观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呢?”

“是钱伟并不认同当时合议庭成员中其他两名审判员提出来的,谁主张谁举证和证据不充分的论点,而自己选用了高度盖然性进行判定。”

“并在判决书内用了自己的主观去进行判定。”

“只说一点。”

“在判决书内,钱伟进行了一条判定:双方在庭审均未陈述,在当时陈美霞昏迷,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滑倒或者是被绊倒在地,所以判定为是人为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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