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点:见义勇为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不冲突,两者之间没有特定的关系。”
“也就是说就算是广有志有见义勇为,但是他对于王强造成了伤害,并且是实质性的伤害,那同样属于故意伤害。”
“不能因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就忽视了他本身的故意伤害行为,这样这样进行认定是错误的。”
“第三:广有志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需要待定。”
“以上是我方的观点。”
“基于以上三点,检方并不认同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观点。”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唐亮的陈述观点也非常的简单,那就是——
见义勇为归见义勇为,但是故意伤人是事实造成的,伤害也是事实,不能一概而论。
并且广有志,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待定。
以上就是唐亮陈述的观点。
面对以上几点,苏白开口反驳。
反驳的第一点就是从广有志,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的。
刚才他已经陈述过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
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所以苏白直接申请法院对于广有志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进行判定。
“审判长,我方并不同意检方对我方的认定。”
“针对第三点而言,根据相关执法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王强欺负那个女性的口供而言,我方明显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我申请对于我方当事人广有志当时的行为进行判定。”
“判定结束后.…再继续针对本案的其他情况进行审理。”
秦勇同意了苏白的陈述,翻看了一下相关的材料,紧接着问了广有志几个问题。
“请问被告方当事人广有志,你在当时看到王强欺辱那个女孩的时候,第一时间的反应是什么?”
广有志开口回复:“审判长,我第一时间也没有想什么太多的东西,我当时想的就是帮那个女孩儿。”
“不想他被其他人欺负。”
“那你是出于什么目的,想要去帮助这个女孩?”
“当时的目的很简单啊,当时我看到王强正拉扯着人家女生,人家女生满脸的不情愿,他还非要想把人家拉上车。”
“第一时间想的就是王强在欺负人,于是我就上去动手了,如果说目的的话,我觉得目的可能是为了救人吧。”
“没有什么其他目的.…我在上学的时候就一直看到网上有些欺负人的案例。
所以心里面一直想着,如果我遇到这种事情了,会不会帮助其他人.…
我当时给自己的心理暗示,就是如果我遇到了,肯定会帮助其他人。
因为我也担心以后我的亲人在外面遇到了什么危险其他人不愿意帮助的情况。”
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广有志的想法很简单,在审判长询问的时候,直接把自己的想法说了出来。
“好的。”
在秦勇听完广有志的回答以后,心里面已经有了大致的判断。
广有志的行为的确可以称得上是见义勇为,这一点的判定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是在哪一点有问题?
有问题的一点是——在这个见义勇为的过程当中。
广有志导致了王强的重伤,从见义勇为的观点和主观行为上,能不能够判定广有志造成了王强的重伤,这一点是合法合理的。
这一点才是本次庭审中最关键的一点。
秦勇在先前都没有处理过这种案子。
但是根据以前的案例来看。
大部分案例.…
如果在见义勇为的行为当中造成了当时的施暴者,重伤或者是死亡。
见义勇为当事人都会被判定成故意伤害,只是在量刑上面而言会进行酌情的判决。
只不过这次庭审上,苏白做的是无罪辩护。
秦勇倒是很好奇被告方委托律师会从哪个角度来进行无罪的判定。
法槌敲响。
秦勇开口:“针对于被告方当事人广有志的行为。”
“法院方面进行判定:广有志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各方还有什么其他异议吗?”
王强在听到审判长的判定的时候,扭头看向了自己的委托律师张硕。
“张律师.…审判长的这个判定,会不会影响到庭审的最后判决啊?”
张硕点了点头:“如果考虑到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话,会影响到庭审的最终判决,可能会减免刑期之类的。”
“减免刑期?”
王强的脸色微变,减免刑期那肯定不行啊!
“张律师.…你之前不是和我说过,可以不让对方判定成为见义勇为吗?”
张硕微微点了点头:“是可以让对方不被判定成为见义勇为,但前提是伱当初拉扯的那名女性和你有着特殊的关系,比如说你们两个认识。”
“这一点我记得我好像提前和你说过了.…”
“更关键的是,执法方已经进行过立案认证了,除非让那名女的再更改口供,不然的话没有机会.…”
“在这次庭审场上认定的见义勇为,是改不了的了。”
“不用继续想了。”
张硕的最后一句话,算是打灭了王强的想法。
王强默默的点了点头,没有再多说什么。
各方都没有异议。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秦勇再次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这一次的庭审,最关键的地方有两点。
第一: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对王强的伤害有没有具体的关联。
第二:见义勇为的行为和故意伤害的两者是否要分别承担相关的责任。
只需要这两点的关键内容进行答辩完成。
那么,本次庭审就可以大致的判定广有志是否有罪,
想到这里,作为审判长的秦勇开口:“现在已经判定广有志在当时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检方认定广有志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对于本案中的王强造成了重伤,属于故意伤害。”
“并陈述了广有志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检方能不能就这一点,进行详细的解释?”
“可以的审判长。”
唐亮点了点头继续开口:“审判长判定广有志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此一点上,我没有任何的异议。”
“但是。”
“广有志帮助其他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上其性质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险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
“从刑事上来说,广有志在此过程当中,他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因此,他的故意伤害是成立的,并没有因为他的见义勇为行为而消失。”
“虽然在这方面我非常理解广有志明明是进行了见义勇为行为,为什么还被提起公诉.…于情面上并不符合。”
“但是情和法要进行分开,广有志对于王强造成重伤这一行为是结果,从这一方面来看,广有志有着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王强重伤的结果。”
“这是既定的事实。”
“并不能因为他见义勇为了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的行为。”
“如果因为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这是对于法律的亵渎,也是因情而对法律的不尊重!”
“基于这一点,检方坚持认定,广有志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唐亮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以及被告方席位。
他的陈述非常简单。
说白了。
意思就是他也认同广有志属于见义勇为。
但是见义勇为又怎么样?
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两者之间要进行分开。
从唐亮的陈述中不难看出,他的观点是见义勇为,不能为故意伤害的行为买单。
也就是说.…你的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施暴人造成了伤害,伤害是实质的。
有了这种实质性的结果,那么你就是等同于说故意犯罪,
对此,还针对情和法进行了阐述。
啧啧.…
苏白在听到唐亮的陈述,微微抬头看了一眼唐亮。
唐亮说的对吗?
对!
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他并不认同。
于是开口反驳:“我想请问检方,你怎么就能认定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故意伤害是分开的呢?”
“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从一开始的角度来看。”
“是什么?”
“是针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阻拦!”
“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吧?”
唐亮:“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在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阻拦的同时,王强是不是进行反击了?”